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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


发布时间:

2019-04-1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制定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3.水域分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4.标准项目分类

 -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共计24项。

 -补充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有5项。

 -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确定,有80项。

 5.标准值规定: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6.水质评价: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7.水质监测:规定了水样的采集和分析方法等要求。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8.实施监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